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办事程序
注: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须准备的相关资料
1、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照材料,“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照材料;
4、 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 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 主管部门批文;
8、 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材料;
9、 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照材料;
10、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照材料、证明、资料。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事程序
注: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照材料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照材料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
1、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IC卡缴销手续;
2、申请注销一般纳税人;
3、缴销发票;
4、所得税清算;
5、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报送的附件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三、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至八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
四、办理时间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除另有规定者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纳税人将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五、年检对象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六、年检对象通过年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 凡增值税年应销售额在180万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二) 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且会计核算健全的,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随时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纳税人,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清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
七、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项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附上《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分局作出年检结论(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停止抵扣进项、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从年检结束的次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领购证(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限期整改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抵扣进项、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程序
注: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分局办事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企业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登记附送的资料(企业申请登记时需带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底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团等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出口企业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照材料、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内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办事程序
操作流程
一、本市内资企业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报告,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须附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二)录用安置人员名册及《劳动手册》;
(三)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其他资料(包括:安置比例证明、年检合格证明等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将申请人与市局转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单进行核对,按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权逐级报批。
三、经批准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放《减免税通知书》。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每年须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仍可享受减免税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流程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增值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纳税人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列后,需一并提供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的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可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年初以通知的方式布置征收率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小规模商业企业下载《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后,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做出审核结论后,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份退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可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三、相关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1、小规模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中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180万元)以下的部分纳税人。
2、新开办的小规模企业,可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主营范围确定其经营性质,并确定其征收率。对一些经营性质难以确定的,一律作为非商业企业按6%征收率征收,待其开业满一年后,再按其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定征收率。
3、原认定为增值税非商业企业,但上一年度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
4、上一年度已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应对其上一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当年是否可继续按4%征收率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性质一年一定。即以小规模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来确定。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二、纳税人申报
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受理截止日前,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减免税申报审批流程图: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项目,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1997年6月18日,国税发[1997]9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
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包括: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申报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纳税人申报
属于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的,纳税人不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相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材料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逾期税前扣除项目申请不再受理。
五、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六、税前扣除申报项目审批程序
税前扣除申报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图:
1、纳税人申请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前扣除项目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项目,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七、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年9月27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票购用印制簿》网上申请
业务概述
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准购条件的认定管理是发票领购的第一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取得、使用发票权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发票购用印制簿》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的一种法定证照材料。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购用印制簿》由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
业务流程
纳税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海财税网,等待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相关政策审批该申请,审批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审批意见返回纳税人。审批通过的,纳税人可打印审批意见及《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并于《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期限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事宜。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申领事宜时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该项申请无效并收回原审批意见。
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申领手续时,请带好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票核定申请表》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发票管理员证》;
5、发票专用章印模;
6、单位及个人注册用的公章及私章。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
本市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网上申请
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发票使用量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齐全,可申请印制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业务流程
纳税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并打印书面申请(首次印制)、《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和需印制的发票样张,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海财税网,等待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相关政策审批该申请,审批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审批意见返回纳税人。审批通过的,纳税人可打印审批意见及《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于《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期限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手续。办理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手续时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该项申请无效并收回原审批意见。
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样张,网页允许接受电子文档,如:BMP、JPG、HTM等格式的能浏览的图象文件,发票样张以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审核的式样为准。发票样张需有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
2、税务登记号;
3、开户银行帐号;
4、联次及用途;
5、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6、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办理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手续时,请带好以下资料:
1、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的书面申请(首次印制需要);
2、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发票购用印制簿》;
3、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一式五联);
4、印制发票样张(二套);
5、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发票管理员证》。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
本市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